申請材料
1. 建設項目屬地區屬各部門或計劃單列單位的報批函或請示;
2. 項目建議書的批復;
3. 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;
4. 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;
5. 環境保護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意見;
6. 對交通產生較大影響的項目,提供交通部門出具的交通影響評價意見;
7.政府投資以外的資金籌措平衡方案說明材料;
8.按國家規定內容和要求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;
9. 配套資金已落實的證明;
10.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。 注:信息化項目應提供上述材料的 1、2、6、7、10。
辦理時限
收到申請材料后 5 個工作日內,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需要澄清、補充或者完善的內容;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作出審批決定(不含征求相關部門意見、專家評估論證 及上報市政府審批的時間);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理時限的,由主管負責人批準,可 以延長 10 個工作日。
審批條件
1. 取得項目建議書批復,并提供符合國家規定內容和要求的可行性研究報告;
2. 取得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批準意見;
3. 政府投資以外的資金籌措平衡方案成熟;
4. 配套資金已落實;
5. 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通過專家評估;
6. 需征地的項目初步完成征地、拆遷安置方案;
7. 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審批條件。
注:信息化項目應當符合上述條件中的 1、3、4、5、7。